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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今召开 描绘法治中国新图景
2014-10-20 00:00 中文系  中文系

中国网10月20日讯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今日召开,此次“四中全会”以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将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详细描绘法治中国新图景。近日,中国网邀请五位法学专家,对本次会议备受关注的“依法治国”主题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独家解读。

走“依法治国”路径迫在眉睫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法理学教研室副主任张立伟表示,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各级党政机关依法处理政务的能力与民众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信访不信法的情况时常发生。

张立伟说,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人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张立伟指出,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未来就要做到以下几点:“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完善立法,发挥法治在改革中的引领作用;简政放权、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公平正义;坚持党依法执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法治化;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全社会需推进人权教育 培育人权文化

我国目前大多数方面对人权保障都已经有法可依,但是,一些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没有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农民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专门制度。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法学博士张伟表示,应该深入研究在中国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可能性。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可以编织一个人权保障制度的安全网,及时、有效发现人权法律制度和实践当中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问题,为完善社会主义人权法律体系、化解社会矛盾做出积极贡献。

同时,张伟还指出,人权教育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儿童抓起,培养社会文明的种子;从大学生抓起,培养客观、冷静地观察和分析社会的处世哲学;从领导干部抓起,培养平等地尊重、对待任何一个社会个体的人权观念和政治智慧。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改善空间较大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暨人权室副主任王静认为,法治中国应是依法治权(公权力)基础上的对公民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与法治中国建设目标要求不符的现象和做法,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方面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王静指出,我们应当怀着强烈的公民责任感,清醒认知法治中国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清醒认识公民财产权保护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现实障碍。

王静表示,公民财产权及其保护作为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执政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和每一个公民的积极参与。

简政放权过程存在着诸多利益阻隔

副教授、法学博士王贵松表示,简政放权虽然是本届政府的开场曲和重头戏,但其实也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届政府一直努力探索、致力解决的问题。

王贵松指出,“简政放权”是一个挥之不去却又有点进退维谷的难题。它涉及的不仅仅是经济改革,还有社会管理改革、文化管理改革,甚至还有政府机构改革乃至政治改革。在简政放权的过程中,政府的手段措施有限也是一大难题。政府在主动放权的同时,却又要承担方方面面的责任。一旦下放了原有的重要权限之后,便可能无所适从。

王贵松说, “简政放权”还有一个维度时常被忽略,那就是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将中央不必要的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简政放权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利益的阻隔。放权其实也是在放钱。在权力下放之后,政府寻租的机会减少。而相应的财政支付、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改革尚未到位,仅靠财政预算在有的地方甚至连正常工作都难以开展。

环境法律法规需加强制约力度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委员冯嘉表示,我国环境执法难以取得成效,除了环境立法未对一些关键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之外,还与地方政府的消极应对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冯嘉说,近些年来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整体上并没有严格按照环境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履行其环境保护职责,反而在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中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造成这一环境执法问题的原因仍然出自立法。我国各项环境法律法规非常重视对污染源的规制,但普遍忽视对地方政府权力的制约,地方政府长久以来实际上游离于环境法律法规管控之外。

从环境立法的角度改变现状,冯嘉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改革现行领导干部考核机制。改变现在这种单纯看重GDP的考核机制。现行地方政府与领导干部考核机制不合理是造成地方政府长久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根本原因,要解决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问题,就必须着手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环境立法应当对上述新型考核机制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环境立法应当对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进行细化规定。对诸如地方政府如何对环境质量负责、负什么责、由谁来承担责任、由谁来追究责任等一系列操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把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监督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主要力量不应是上级人民政府,而应是广大人民群众,在这其中,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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