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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1-27作者:浏览次数:

院政发〔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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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院校园网络管理,保障校园网络信息的安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及用户,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各用户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用户守则》,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 各系、所、机关各部、处等入网单位的网络管理员有保障本单位网络安全的职责,网络管理员代表本单位子网与网络信息中心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校园网络安全。

第四条 连接到校园网的计算机必须严格按照网络信息中心分配的校园网IP地址来使用。校园网IP地址应到校园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办理,填写相应表格,签署相关协议文件,交网络信息中心登记备案。

第五条 学院对各种危及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行径进行严肃查处。处罚分为警告、断网、交学院有关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违法的则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PROXY代理服务器。因教学、实验原因,确实需要设立PROXY代理的单位,必须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单位领导签字,经网络信息中心批准后方可设立并严格服从网络信息中心的统一管理。未经网络信息中心许可,私自安装PROXY代理服务器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对其实行断网,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为校园网对外的唯一出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第二出口,违者将对其无限期断网,并交学院有关部门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八条 在校园网上传播计算机病毒、发动网络攻击造成校园网拥塞均属严重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恶劣行为,一经查处,将对其断网,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不得使用非法手段窃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IP地址,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阅读他人文件或电子邮件,违者将予以警告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七日

上一条:2008年度二级网站建设与信息化工作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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