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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党总支部
能机学院党〔2023〕5号
关于发布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学院各党支部: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升二级学院管理水
平、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
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澳门十大赌博正规官网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党总支部
2023年3月19日
中共澳门十大赌博正规官网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19日印发
中共澳门十大赌博正规官网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3月19日印发
附件:
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增强管理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确保信息畅通,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遵循“事前有请示,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报告”的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能源与机电工程学院师生,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充分发挥保障执行,促进学院重大事项落实到位。
第二章 请示报告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要会议、文件
1.要求及时贯彻落实的重要会议精神;
2.学院重要会议、文件等确定的工作部署;
3.院领导关于学院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
4.师生关注度较高的各类敏感性会议、文件等。
(二)重要和重点工作
5.涉及学院发展的全局性重要工作;
6.学院重要事项决策、项目资金使用等;
7.重点工作的推进进展情况、重要统计数据汇总上报;
8.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以及工作完成情况、总结。
(三)教学、安全、稳定等工作
9.已经发生的或潜在的教学事故、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
10.各类上访、信访、举报事件;
11.以学院为单位参与的新闻媒体采访及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参观、会议等活动;
12.其他影响学院稳定、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
(四)师生个人重大事项
13.学院按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提拔、任免、交流、奖惩或提出建议;
14.师生重大疾病、突发困难及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出现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
15.师生个人涉及参与违法违纪案件,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的。
(五)其他重大事项
16.学院的建设项目申报、推进、完成情况;
17.固定资产、办公室的处置、异动、调整等;
18.学院的比选、招标等采购活动;
19.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报告程序和时限
第五条 学院重大事项报告由直接责任人(事项发生当事人)提出,首先向教研室主任报告,再由教研室主任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条 师生个人重大事项应首先向教研室主任报告,再由教研室主任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学院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事后再补书面报告。报告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报告重大事项的时间、地点、详细情况、事件原因、调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及后续事项。
第八条 教学、安全、稳定工作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5分钟内上报分管领导,并及时掌握进展情况。也可根据紧急程度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时报学院分管领导。根据重大事项内容,教学工作对口上报教务办,学生工作对口上报学工办,安全稳定工作对口上报党政办,其他重大事项报学院相关对口科室。
第九条 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一般应于事前1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学院党政办。
第四章 责任
第十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各自分管范围内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职责,应主动了解和监督所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的实施,教研室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做好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学院师生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学院党总支、党政联席会根据情节和后果提出处理意见,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除一定的绩效津贴、调离岗位等惩处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院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学院党总支、党政联席会根据情节和后果提出处理意见,由分管领导责令改正,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学院纪检委员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分管领导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虚报重大事项的,由学院党总支、党政联席会根据情节和后果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报告事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制度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执行过程由学院纪检委员负责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