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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2019-11-26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省纪委和学校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院领导班子成员廉政规定

(一)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学习,加强党性修养,严格要求自己,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加强作风建设,增强廉洁从政、勤政为民的自觉性,并切实抓好分管工作和相关人员的廉政建设。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条规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各种形式、各种手段以权谋私,侵占公有财物、行贿受贿。

(三)领导班子成员要按要求分解廉政建设责任,认真落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

(四)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担任或兼任企业领导及担任名誉职务,不得利用职权为其亲友经商提供方便条件。

(五)领导班子成员家中婚丧嫁娶不得大操大办,禁止借外出开会、学习、疗养等名义公费旅游。

(六)领导班子成员不准用公款装修住房,不准转卖、出租公房。

(七)除政策规定外,领导班子成员不得用公款配备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用公款为个人支付各种通讯费用。

(八)本人需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必须按要求如实报告。

二、院二级单位负责人、教师和工作人员廉洁规定

(一)二级单位负责人、教师和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把保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廉洁作为端正党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做到廉洁从教,服务育人。

(二)二级单位负责人、教师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理论和规章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完成部领导部署的廉政教育计划和各项工作。

(三)二级单位负责人、教师和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得以各种形式、各种手段以权谋私,侵占公有财物、行贿受贿,不准向学生乱收费。

(四)二级单位负责人要秉公尽责,不得利用职权向职工群众索要钱物,不得到所在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二级单位负责人、教师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做到不收受学生、家长礼品和土特产,不违规使用公款,不违规操办婚丧喜事。

(五)二级单位负责人、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准借工作之便、业务之机,对学生敲诈勒索,谋取私利。

(六)二级单位负责人、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坚持勤俭节约,不讲排场,不摆阔气,禁止铺张浪费。

(七)二级单位负责人、教师和工作人员要不得借外出开会、学习等名义公费旅游。

(八)二级单位负责人、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得用公款配备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用公款为个人支付各种通讯费用。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

201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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