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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培计划”项目实施考评办法
2014-11-25 00:00  

湘教国培办〔2010〕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省“国培计划”顺利实施,提高培训的效益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培计划绩效考评工作的意见》教师厅〔2010〕1号)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自评与省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省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项目实施工作办公室(简称省国培办)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具体负责各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考评的内容按项目确定,主要包括 “国培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国培计划”各子项目的绩效。

第五条 “国培计划”的组织实施情况包括各市州教育局“国培计划”实施规划、学员送培和教师培训后管理等。考评的具体内容方案、制度、学员选送合格率、参培率、学员培训后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 “国培计划”项目的绩效主要包括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的设计、实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批准预算的执行情况。考评的具体内容是项目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方案、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及经费决算报告、培训学员的反馈信息以及反映项目实施过程和绩效成果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三章 市州教育局组织实施的考评

第七条 根据省“国培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国培计划”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整体规划。

第八条 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对落实“以县为单位,中小学各学科基本配套组建骨干教师队伍”有具体措施。

第九条 按照各培训项目的要求和名额分配,分项目、分学科落实培训对象,严格选拔条件和程序,确保被选派学员符合选拔条件,确保参培率达到百分之百。借助各种媒体公开培训计划和名额分配,公示参培学员情况,确保学员选派公平公正。

第十条 学员名单及信息报送及时准确,不拖延、不漏报,不出现姓名、单位、联系电话错误。及时通知和督促学员按规定时间参加培训,如参训学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要按照条件及时更换学员,并报送省国培办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督促县市区教育局和相关学校认真做好参训学员的学习支持服务工作,合理安排参训学员培训期间的教学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工资福利待遇,报销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建立培训跟踪评价制度,促进参训学员在岗位上实现专业自主发展。充分发挥他们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督促参训教师在学习结束后在本校或本区县(市)区域举办培训成果展示,促进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第四章 培训单位项目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目标明确,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培训方式合理且有创新,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省域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中小学一线教师不少于50%”的要求组建高水平教学团队。

第十五条 组织和开发高质量的培训课程资源,满足培训需求。筛选优质课程资源,收集、整理、编辑参训学员的教育教学论文、个人总结、教案、活动记录等资料形成成果报送省国培办。

第十六条 成立“国培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本校的实施方案,制订和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院系组织项目实施。充分调动整合各方优质资源,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良好教学和后勤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培训时间达到项目设计要求,没有压缩培训时间、缩短课程学习时量的现象。

第十八条 承担置换脱产研修项目的单位,按要求派出足够数量、符合条件的师范生顶岗实习,配备指导教师和实习带队教师进行指导和管理,确保顶岗师范生实习质量和人身安全。遴选优秀的中小学校作为学员的教学实践基地,按项目设计要求制定“影子教师”实践培训实施办法,明确实践培训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参训学员到教学实践基地听课、上课、参与校本教研,要求每个学员上1—2堂公开课。

第十九条 承担短期集中培训项目的单位,要按照“前移后拓”的原则组织培训,在培训前指导学员围绕课程方案学习、反思和调研,提出问题和培训需求,培训结束后要求学员作一次培训汇报、上一堂公开课、撰写一篇论文。

第二十条 承担远程培训项目的单位,具有数量足够、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辅导教师、技术员和管理员队伍,网络平台稳定畅通,充分发挥网络远程培训共享、生成、开放的功能,加强指导、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培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项目资金预决算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公开培训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培训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没有虚报、瞒报、截留、挪用培训资金等现象。未向参训学员收取任何培训费、书籍资料费、餐饮住宿费等费用。

第五章 考评方法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考评采取单位自评、专家考评和网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市州教育局要做好“国培计划”组织实施总结工作,并向省国培办提交总结材料。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总结和自评工作,并将总结材料和自评报告(见附件1)于培训结束后15天内报送省国培办。

第二十五条 省国培办组织专家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赴项目承担单位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资料、收集和分析学员的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考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组织学员在培训结束一周内登录湖南省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专页(设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利用省国培办派发的专用帐号在“测评专区”对培训效果进行匿名反馈。测评结果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考评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教育厅组织由行政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市州教育局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总结材料、自评报告、专家考评意见、学员反馈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综合考评得分,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 省国培办搜集项目考评材料和信息,建立项目实施考评档案。

第二十九条 考评结束一周后,省国培办将评价结果和意见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对项目实施考评中发现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十条 根据考评结果,省教育厅对考评优秀的市州教育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适当奖励;对考评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将调整培训计划或取消项目承担资格;对严重违背有关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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