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院学术委员会由本院教授和专家组成,其工作任务是对本院的学术工作和学术问题进行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院长1名,院长任主任。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学术评议事项将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决定一般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裁定,重大事项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同意,方算通过。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会议人员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院部保管和归档。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一)、审议本院教学、科技工作中长期规划。
(二)、审议本院学科建设规划,评定重点建设学科及其带头人。
(三)、审议本院专业设置与建设规划。
(四)、评定本院年度或阶段性教学、科研成果的等级、层次。
(五)、审批本院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六)、负责向上级学术评议机构推荐本院的教学、科研成果。
(七)、对纵向课题申报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对课题申报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
进行评定、鉴定。
(八)、根据需要,对职称年审、职称晋升以及评优、评先等工作中的学术问题审核进行和评价。
(九)、监督本院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的道德行为规范。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请院内有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时,保留2/3老委员,更换1/3新委员。
第九条 本章程由院行政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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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