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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学科与专业建设等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院政发〔2007〕36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院教职工在做好教学、管理等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及学科、专业建设,增强学院办学实力,促进学科、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含教研)项目的级别根据院政发[2006]16号文件确认,重点建设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学科带头人与省级以上研究基地按相应文件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四条 科研(含教研)项目工作量的计算公式为:年度科研项目标准课时=项目级别对应标准课时/研究年限+当年到校项目经费数(万元)﹡系数(纵向项目系数为40、横向项目系数为20标准课时/万元)。
第五条 项目级别、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省级以上研究基地(含实验室、技术中心等)对应标准课时数:
1、纵向项目:国家级项目每项360个标准课时;部级项目每项180个标准课时;省级项目每项90个标准课时;地、厅级(含经费包干的教育厅一般项目)项目每项40个标准课时。所有指导性项目(立项不资助项目)对应标准课时数按相应项目级别标准课时数的50%计算。
2、横向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每项40个标准课时。
3、重点建设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省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省级以上研究基地(含实验室、技术中心等)建设工作量每年折算为120个标准课时(工作量);院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建设工作量每年折算为40个标准课时。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及各层次人才工程人选的工作量补贴标准:国家级每年180个课时,省部级每年90课时,地厅级每年30课时。其中二层次人选按对应补贴标准的1/2计算,三层次人选按对应补贴标准的1/3计算,有多个称号时只取最高的予以补贴。
第七条 所有折算而来的标准课时数可冲抵学院规定应完成教学工作量的不足部分,多余部分为超课时部分,超课时部分酬金标准为学院当年拨给系部的超课时酬金标准。所有折算而来的标准课时只计发给主持人(负责人),其他参与人员应得的标准课时数由主持人(负责人)再分配。教授、副教授每年必须为本科生授课的要求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工作量酬金的计发:
1、科研(含教研)项目工作量的计发,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教务处、科技处造册,人事处核准后按项目研究年限发放,但最后一年工作量的计发须在项目结题后才可发放,横向研究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按签订的有关合同进行管理。
2、重点建设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省级以上研究基地(含实验室、技术中心等)建设工作量的计发,在年度审查合格后,根据管理权限分别由教务处、科技处造册,人事处核准后按年度发放。
3、学科带头人及各层次人才工程人选的工作量补贴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批文核发。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此前已确立的各级在研项目(已结项或延期结项的项目不在此列)、重点建设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程、省级以上研究基地(含实验室、技术中心等)、学科带头人等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